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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豆腐脑”商标被依职权无效宣告

你听过“1949豆腐脑”吗,据说在山东、吉林、沈阳、河北、内蒙古等地运营有加盟店,还颇有名气。店面招牌、店内装修、餐具也都包含醒目的数字1949。

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是具有非常重大政治意义的数字。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某刘姓自然人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在第43类“餐厅”等指定服务上申请了“刘**1949豆腐脑”和“1949豆腐脑”商标,并且顺利获得注册。

看来慧眼如炬的审查员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所幸国知局及时依职权进行了无效宣告。但后续商标权利人提起了无效宣告复审。在无效宣告复审中,商标权利人主张:“1949”是申请人店铺成立的年份,将其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使服务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国知局在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中认定:“1949 豆腐脑”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核定使用服务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最终对该“1949豆腐脑”商标予以无效宣告。